重磅!四川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四川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近年来,通过实施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明显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特殊教育条件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但总体上看,我省特殊教育发展仍然相对滞后,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发展水平仍然偏低,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缓慢,特殊教育条件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待遇偏低、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是巩固第一期成果,加快特殊教育发展,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增进残疾人家庭福祉、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履职尽责,加大投入,完善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
坚持统筹推进,普特结合;尊重差异,多元发展;普惠加特惠,特教特办;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基本原则,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到2020年,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全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规模显著扩大。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二)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建立随班就读激励和保障机制。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融合教育工作运行制度、政策保障机制。
(三)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贯彻落实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促进残疾学生个性化发展,为他们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医教 42 35650 42 14986 0 0 1042 0 0:00:34 0:00:14 0:00:20 3228结合,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专业人员的配备与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有效性。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特殊教育教科研能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持续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各级教育、残联、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以县(市、区)为单位,逐一核实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诊断等工作;残联部门要通过“四川省残疾人个性化服务信息平台”,逐人核对、更新、补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份证号码、残疾类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及时送达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下同)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工作。要及时为已入学的残疾学生(含接受送教上门服务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学生)建立电子学籍,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采取多种形式因人施教。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就读要求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适合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采取送教进家庭、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的方式实施教育。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送教上门制度,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的专业力量,为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支持开展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
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骨干作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并招生。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由市(州)对行政区域内的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进行统筹。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举办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部、班)。
完善融合教育配套政策。各地要研究制定推进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的相关政策。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规划,分片区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以下简称“资源教师”),指定其招收残疾学生。其他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也要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各地要依托乡镇中心学校建立资源教室,加强对农村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继续办好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五)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因地制宜发展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各地要为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创造条件。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学前教育部或附设幼儿园招收学龄前残疾儿童,并配备所需的人员力量。支持有必要、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幼儿园。鼓励各地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各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至今尚无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托养)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分期分批规划和新建一所独立的、有一定规模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或福利机构,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奠定基础。
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普通高中(特别是示范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招收残疾学生的实施意见,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方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各市(州)要积极创造条件,至少办好一所面向本地区招收高中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当地职业教育资源,依托当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企、校校合作,加强职业教育,举办特殊教育职业高中部(班),积极招收高中阶段残疾学生,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条件、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
支持发展高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支持和鼓励高校设置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的专业,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进一步完善相关办法,做好有关高校在我省采取单考单招办法招收残疾人考生的相关工作。制定为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考。推动建设四川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为残疾学生提供高等职业教育。高等学校要完善基础建设规划,不断完善和配套无障碍设施设备,给予残疾学生学业、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和具体教学过程中,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残疾学生获得平等的学习机会。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通过学历和非学历的继续教育渠道,招收培养残疾学生。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加强就业指导,做好残疾人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实施《“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方案》,多种形式精准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六)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进一步提高特教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单独计算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现阶段,特教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按6000元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拨款标准。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各地要针对残疾学生类别多、程度重、教育成本高等特点,在安排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财政预算时,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用于就业保障外,还应用于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支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中央和省级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特殊教育的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
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实行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将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全面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在此基础上,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残疾学生纳入生活补助和助学金范围。高校残疾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助学金。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兴办特殊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对民办特殊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特殊教育捐资助学。
(七)健全特殊教育专业支撑体系。
加大专业指导力度。各县(市、区)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提出安置意见。建立教育、残联、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发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作用。各地要依托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本区域内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含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开展区域内特殊教育质量评测工作。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依托有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方面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各地要根据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工作开展情况,给予积极支持。
健全机制提供支撑服务。各级教研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不断增强特殊教育教科研能力。鼓励高等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学机制。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在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收集、送教上门、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加强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
(八)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加大特教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加大省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支持师范类院校和其他高校扩大特殊教育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提高培养质量。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学前、普通高中及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省内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落实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考核评价等的重要依据。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应同时取得教师资格证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可以免考专业合格证)。加大对一线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力度,通过中央、省、市、县、校五级培训,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国培计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省级承担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县级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落实特教教师待遇政策。在各级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并对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适当增加教职工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专任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统筹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范畴。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关心特教教师的身心健康,定期开展体检和心理健康咨询,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加大优秀特殊教育教师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特殊教育教师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奉献精神。对长期坚守在特殊教育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建立完善特殊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国家新颁的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组织全员培训。鼓励研发校本课程和校本教材。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推进差异和个别化教学,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职业教育内容,强化残疾学生生活技能和适应能力培养,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重视教具、学具和康复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创新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与管理模式。完善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探索适合残疾学生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独立性。
(十)强化政府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把提升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州)抓紧时间制定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8年3月底前报教育厅备案。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的任务,形成工作合力。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之间人才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四川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办法》,对各地推进特殊教育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
(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特殊教育是衡量当地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各地要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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